——本案被评选为2012年度哈尔滨市十大典型民商事案件
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判令驳回自然人吕某要求确认某银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至此,由郑峰、袁忠君律师代理的某银行VI标识维权案获得完满解决。
某银行是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位于哈尔滨市。现有哈尔滨、天津、成都、沈阳、大连、重庆等多家分行,资产总额2000余亿元。
2006年5月,银行方面与某广告营销策划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将银行“文化品牌建设系统(VI)设计”委托给该公司设计。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所约定实现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均属甲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经银行方面同意,广告公司将VI系统设计部分委托北京某国际品牌策划公司,由品牌设计大师卓先生亲自操刀设计。
2006年8月10日,北京某国际品牌策划公司推出三款富有显著性的美术作品(设计方案),经银行方面认真遴选,决定诉争美术作品作为银行标识。2006年11月17日,银行选定标示作为行徽开始使用,但未能获得商标注册证。
2007年1月25日,自然人吕某持诉争图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2月14日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6类。后吕某发现某银行在其招牌、行徽、对外宣传资料、内部文件等诸多地方使用与吕某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吕某认为某银行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以律师函方式向银行主张巨额赔偿。被银行方面拒绝后,吕某便向各地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哈尔滨某银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发生后,被告方某银行委托了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峰、袁忠君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围绕案情做了大量细致认真的核实和调查,确认某银行取得涉案图形设计作品著作权及投入使用的时间,均早于原告吕某首次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吕某没有进行银行商业活动的可能性,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侵犯某银行的在先著作权,是恶意抢注知名商标,应不得注册和使用。
在与银行方面取得共识后,两位律师设计了合理的诉讼方案,先后调取和提交了数十份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有力的答辩。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银行胜诉,驳回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